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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关于加强东吴学生艺术团成员管理的实施办法
整理自:苏州大学 2009-1-6 15:00:58
苏州大学关于加强东吴学生艺术团成员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教育“五个一”行动实施方案》(苏教体艺〔2004〕16号)文件精神,加强东吴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艺术团成员
  1、艺术团成员主要包括:
  A类: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按国家当年度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学生,且进校后成为校东吴学生艺术团的主要成员;
  B类:未按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录取,但确有一定艺术才能并被选拔为东吴学生艺术团骨干,参加训练、比赛等表现积极,为学校取得荣誉者。
  2、艺术团成员的招生:
  (1)校团委根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于12月1日前确定第二年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专项,并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艺术特长生的联系、遴选、确认等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校团委具体负责,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该类艺术特长生进校后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必须参加我校的学生艺术团,并不得无故提出退团申请。
  (2)根据艺术团的发展需要,确有一定艺术才能但未按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录取的非艺术特长生可作为艺术团的重要补充。校团委于每年11月面向全校学生中的艺术骨干进行严格选拔。
  二、艺术团成员的学习、训练、演出和比赛管理
  1、艺术团成员的学习、训练与比赛:
  (1)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完成所学专业课程。
  (2)艺术团成员参加训练、比赛等艺术实践活动达到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公共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该学分由校团委及艺术指导教师根据其参加艺术团每学期训练、比赛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
  2、艺术团成员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各级各类艺术比赛并取得全国银奖、二等奖(包括二等奖)、省一等奖以上的,若因外语要求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由本人申请,校团委和学生所在院系将该生学习、训练比赛等材料呈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其按照我校艺术、体育专业的外语要求授予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
  3、艺术团成员在国家级艺术比赛中获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英语通过国家四级,未出现不及格课程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的艺术团成员,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免试推荐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
  4、A类艺术团成员入校后,必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除在规定年限内获得相应的文化课程学分,还必须参加艺术训练以及顺利完成各项比赛和演出任务,方准予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艺术团成员的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训练、演出与比赛由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团委与艺术团成员所在院系应相互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5、艺术团成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学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艺术指导教师,尊重队友,团结一致,不折不扣的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指导教师对训练、演出与比赛任务的安排和指导。艺术团成员一般每周训练1次。如有演出或比赛任务,每周训练3—4次,每次训练3学时。
  (1)训练、演出与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艺术团指导老师和校团委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若出现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将取消该生参评“优秀艺术团员”和“单项奖”的资格。
  (2)艺术团指导教师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月报送校团委。艺术团成员的比赛获奖情况,应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由校团委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核并备案。材料不全或逾期未报,不予确认(材料是指:比赛通知、获奖通知、获奖证书等)。
  三、艺术团成员选修艺术实践课程
  学校开设艺术类选修课程(艺术实践1、艺术实践2),选修课程按照我校公共任意选修课程进行设置。艺术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授课。艺术实践课程因其教学对象的特殊性,该课程主要面向我校东吴学生艺术团成员开设。东吴学生艺术团成员,每周训练3学时,每学期累计达50学时,达到艺术实践课程的考核要求,每学期计2学分,累计不超过4个学分。如缺训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给予该学期艺术实践课程学分。
  四、艺术团成员的表彰奖励
  1、艺术团将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全体团员充分讨论研究并经艺术指导教师认真考核,评选“优秀艺术团员”,颁发荣誉证书。
  2、根据艺术团成员的平时训练、演出和比赛等情况,设立“单项奖”,用于表彰奖励为校园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艺术骨干。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五、A类艺术团成员入校后不能成为东吴学生艺术团主力队员者或艺术团成员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无故中途退团者,均不按本办法管理。
  六、本条例由学校艺术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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